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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公司、营业部:
根据2006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特急 发改价格【2006】1347号——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自2006年9月1日(航班时刻)起,所有国内航线(不含内地与香港、澳门航线)征收燃油附加费,具体如下:
一、征收标准:
所有国内航班(含国际航班国内段):航距在800公里以下的航段,每一航段每位旅客征收人民币60元;航距在800公里(含)以上的航段,每一航段每位旅客征收人民币100元(中航信定座系统的FD指令中以TPM显示实际公里数)。
二、征收形式:
须将燃油附加费“YQ”和机场建设费“CN”合并,在税栏统一以“CN”表示,之后再在付款方式栏注明,如旅客购买一张广 州-北京单程客票(以非支线飞机执行),需在税栏注明“CN150”,再在付款方式中注明“FP CASH,CNY/50CN100YQ”。
三、征收期限:
2006年9月1日(含)以后填开的旅行的客票征收燃油附加费。2006年9月1日前填开的客票不再补收;2006年8月21日(含)以后填开的2006年9月1日之前旅行的客票不再征收,但若更改为9月1日(含)以后旅行的客票,须按上述标准予以补收。 |